《泰山学院附属中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作者:附属中学 发布时间:2022-03-08 14:07:13 浏览次数:37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 [2002]26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泰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学生潜能发展、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建立发展性学生评价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观念的转变、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改革,积极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综合实践能力、特长与获奖八个方面,其中学习能力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品质。八个方面分解成20项“要素”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设立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填写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要坚持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尽可能使记录的情况、事件典型、客观、真实。

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等情况,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写出班级中每位学生的发展性评语,记入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性评定,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质潜能,评定结果填入《泰山学院附属中学(泰安市初中)毕业生综合性评语表》。

三、评价办法

综合素质评价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学生自评。学生在班级展示成长记录中最有代表性的内容,按照综合评价的八项内容,在班级(或小组)进行小结交流。

2.学生互评。全班(或小组)所有学生对每个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由学校(委托班主任组织)予以汇总。具体方法为:将八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分解成20项“要素”,每个要素分为A、B、C、D四项“关键表现”,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A项5分、B项4分、C项3分、D项1分,20项共100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非常慎重。互评前展示平时学生的量化违纪记录和处分决定。

3.教师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班主任负责召集包括体育、音乐、综合实践活动等最了解该班情况的任课教师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教师评价小组(任课教师代表必须有在被评价班级执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共同按八项考评内容逐条为每个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学生自评、互评及教师评价各占终结性评价的20%、30%和50%,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初一年级1 0%,初二年级20%,初三年级20%,初四年级50%的比例计算。

4.评价等级比例。以班级为单位评定,A、B、C、D等级比例原则上分别为25:60:10:5,各级部可根据班级考核情况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5%。如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如果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一学期因违纪被学校、级部累计扣分达10分)而无明显改过的,本班可不评D等学生。被评为D等的学生其材料必须依次提交级部评价工作小组、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核。对极个别平时表现较差基本符合D等但有改正表现的,经级部评价工作小组、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考察时间,根据转化情况再作决定。

5.所有校外违纪最低扣分为2分,同时第二天由本班校检带到政教处上交反思报告,并将其违纪结果记入本学期个人成长记录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班级级部严格落实,期中、期末政教处把关复核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四、结果效用

1.综合素质考核结果按学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或《泰山学院附属中学学生(泰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

2.综合素质评价达到A等级的学生,方可具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校十佳学生、校优秀学生、校学生会等评选资格。

3.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考招生的重要依据,达到C等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当年的中考报名资格。相同中考分数条件下,市教育局在中考录取时按评价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4.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D等的初中毕业生,要暂缓颁发毕业证或义务教育证书,由学生进行重修后,初中学校在下一学年重新进行综合素质考核,达到C等及其以上的,方可颁发毕业证。

五、组织机构与职能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学校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组织与监察组织,明确各自相应的职责,负责评价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附后),主要职责:1.确定学校具体评价方案,制定具体的评价程序;2.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培训,开展相关宣传、解释工作;3.指导班级成立评价小组,组织并监督本校评价工作,处理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4.组织教师对全校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反馈意见,指导改进教育教学;5.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仲裁。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监察小组(附后),主要负责监控学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学校组织独立测评小组抽样检测各班的评价结果,接受本校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如不能处理,上报市教育局评价监察组织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分别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级部副主任任副组长、班主任和有关教师为成员。负责本级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工作。

六、制度保障

为确保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科学,使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学校建立和完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训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申诉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研训制度。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评价的基本内容、程序和要求,统一评价的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与可信度。

(二)公示制度。各地要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名单应在所在班级公示,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由班级评价小组研究后给予答复。建议不要将所有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

(三)诚信制度。各地要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制度,学校将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者、学生本人等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市教育局将把学生的信用记录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四)申诉制度。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申诉制度,如果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认为评价过程中存在危害评价结果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出举报或申诉。

(五)评估制度。各级部要及时总结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相关工作及时进行评价,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考核。